時間地點: 2009年09月25-30日 西安市 (09月25日全天報到) 2009年10月13-16日 北京市 (10月13日全天報到) 2009年10月14-19日 昆明市 (10月14日全天報到) 2009年10月22-27日 深圳市 (10月22日全天報到)
培訓費用:1600元/人(含學習費、資料費等)
培訓對象:部門領導、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分管人力資源、財務工作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辦、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企管部、綜合部、人事部、勞資部、薪資福利主管(專員)、績效專員、工會、銷售部負責人、各類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等。
課程背景: 勞動合同管理與工資工時休假管理,是企業最為重要的兩大勞動管理。全球金融危機令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不少企業被迫要裁員減薪或停工放假,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不少條文存在歧義和爭議,加上國家正在起草的《企業工資條例》遲遲未見出臺。目前用人單位對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工齡連續計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裁員減薪、停工放假、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和倍數、年休假天數及休假工資計算等等有關勞動管理的重點、難點、熱點、疑點問題,千方百計尋求答案,參加了不少勞動法專家、老師的課程,卻始終未能如愿。 課程內容: 一、勞動合同管理重點、難點、熱點、疑點問題透析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后因一方不實際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違約一方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2、用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每月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始終不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支付二倍工資的期限是多長? 4、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勞動者可否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應否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建立職工名冊?職工名冊包括哪些內容?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的規定,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6、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關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的能力表現以及依法制定的調崗調薪制度,合理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 的約定或規定是否有效? 7、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理解“非本人原因”用人單位可否對此合理應對、合法規避? 8、勞動者離職后再次回單位工作的離開多長時間工齡連續計算?離開多長時間工齡不連續計算? 9、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一定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單方終止第二次合同而不簽第三次合同? 10、連續訂立多少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否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何法律風險? 12、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但所簽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沒有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否終止該勞動合同? 13、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但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未到期,勞動者是否有權提出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拒絕勞動者的變更請求? 14、試用期可否單方延長?可否雙方延長?如何合理合法約定試用期和有效防范試用期約定的法律風險?如何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5、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不支付保密費用,勞動者是否有保密義務?五勞動者離職之后,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勞動者是否可以不遵守競業限制約定? 16、勞動者哪些欺詐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在入職登記表上填寫的哪些內容不真實,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辭退勞動者而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十七)何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何謂嚴重失職?何謂重大損害?“嚴重”和“重大”由誰說了算? 18、如何收集勞動者違規違紀的證據?特別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勞動者的違規證據?如何實施證據保全?如何送達處罰通知?勞動者拒收怎么辦? 19、何謂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由誰說了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否對其調崗調薪? 20、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兼職持何種態度?用人單位能否辭退兼職的勞動者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1、對“自動離職”該如何定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其勞動合同的解除屬于勞動者解除還是用人單位解除? 22、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客觀情況”與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客觀經濟情況”有何異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是否相同? 23、勞動者工作年限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工齡的,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何計算?何種情形年限封頂(不超過12年)?何種情形工資封頂(不超過職工平均工資3倍)? 24、違法解除工傷、患病、三期女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違法解除工會成員、集體合同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 25、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是否享受產假待遇?用人單位能否辭退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26、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上有何不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能否不經被派遣勞動者同意而隨意約定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的條件? 2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還是實得工資計算?是否包括加班費、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8、用人單位終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9、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3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3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3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33、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34、金融危機之下,企業如何合法合理裁員、減薪、調崗、停工、放假?具體有何方法和技巧?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員工不同意裁員、減薪、調崗、停工、放假怎么辦? 停工放假期間如何支付工資? 35、如何辦理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和證明書包括哪些內容?書寫和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和證明書需注意哪些問題?
二、工資工時休假管理重點、難點、熱點、疑點問題透析 1、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最低工資的定義、范圍及理解、適用上的誤區; 2、克扣工資與拖欠工資的聯系和區別及理解、適用上的誤區; 3、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的法定與約定難題及理解、適用上的誤區; 4、工資扣除(代扣代繳等)的法定與約定難題及理解、適用上的誤區; 5、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是基本工資、底薪、標準工資還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可否約定獎金、津貼、補貼不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6、銷售人員和計件人員因沒有完成勞動定額而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支付其工資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7、實行計件工資制中的勞動定額如何確定?計件人員因沒有完成勞動定額而被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其加班費? 8、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總額已包含加班工資”的約定是否有效? 9、日工資折算的月計薪天數是21.75天,還是20.83天,或是20.92天? 10、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應否支付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每月實際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1、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可否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嗎? 12、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支付3倍工資還是4倍工資? 1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企業可否再規定對員工違紀罰款的內容? 14、企業扣除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撫養費后的月工資余額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5、企業從員工工資中扣除違紀罰款和過錯賠償后的月工資余額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扣除部分可否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16、員工離職時,未到支付日期的月獎金、季度獎、年終獎應否支付?如何支付? 17、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判撤銷或無效的,應該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18、因勞動者過錯造成停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非因勞動者過錯造成停工的,用人單位又該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19、某企業每天工作6.5小時,每周工作6天,即每周工作時間只有39小時,員工星期六上班是否應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0、勞動者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授課導師: 國家人力資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資研究所 楊黎明副所長 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薪酬設計中心 徐振斌主任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律事務中心 魯志峰主任 研修期間將邀請知名企業代表介紹本企業薪酬與績效考評案例。(每次研討班從以上專家中選配,以實際通知到會專家為準) |